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一锅到底餐饮有限公司流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116号。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17号。
负责人:**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红埠社区***9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一锅到底餐饮有限公司流亭分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