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200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85613L。 负责人:**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