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1131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17号。 负责人:**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青,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于青、**、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与被告于青、**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