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路17号。 负责人:**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经二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 敏 审 判 员  冷 杰 审 判 员  马 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