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路17号。
负责人:**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经二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 敏
审 判 员 冷 杰
审 判 员 马 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