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

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民初289号 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