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

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民初291号 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7.5元(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