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

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2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