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2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