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25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97428.8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收入等)。
2、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