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民初394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惠州市卓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迎宾路映日兰庭2层01号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惠州市卓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32.9元减半收取181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