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卓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惠州市卓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91民初225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32************010。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352。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41************736。 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映日兰庭2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1E8FR13。 法定代表人:叶某1。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总工程款的三倍为32100元*3=96300元;二、判令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押金两万(20000元)偿还原告***;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四、因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停工其中停窝工费损失,赔偿原告***56400元(停工总数282天*200元=56400元)。 事实和理由:海伦堡、***、雷圳花园一标段装修工程因被告中途无故停工所造成的违约,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所完成施工3倍赔偿离场所有工程款以及退还全部保质金。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2.被告工商登记;3.施工合同协议;4.收据;5.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拟证明其所诉称内容。 被告***、***、卓景公司未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卓景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签订《批灰,油漆工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卓景公司将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批灰,油漆,施工委托原告施工。原告前期批灰打磨,每月25日原告向被告卓景公司申报工程量,原告必须完成整套的前期批灰打磨工序。并且双方必须签字认可,次月10日被告卓景公司必须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为总工程量的40%。剩余20%再次月油漆完成验收报进度第三个月10日前支付,以此类推。油漆工程被告卓景公司验收后,被告卓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38%。至竣工日起,被告卓景公司扣押2%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两年里每年支付1%。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将保质金20000元打到被告卓景公司指定账户,待验收竣工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给原告。若被告卓景公司中途无故暂停原告施工或者终止合同,被告卓景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部所完成水电施工的3倍赔偿离场所有的工程款以及退还全部质保金。”等内容。 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卓景公司作为甲方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甲方代表人处签字为被告***。同日,原告向被告卓景公司支付质保金2万元,被告卓景公司出具收据,收据盖有被告卓景公司公章及经手人被告***签名。 原告在庭审时自称2019年5月22日与被告***去大亚湾劳动局向“建装业”讨工资时,被告***出具了“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写明海伦堡红树林项目(雷圳花园)1栋油漆班组(刘工)2019年1月份人工19500元,2019年2月份人工12600元,共32100元,已付10000元,该支付凭证署名“建装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与被告卓景公司签订的《批灰,油漆工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主张因被告原因停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因原被告尚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该工程无法确定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故原告主张的窝工费、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是与原告大亚湾劳动局向“建装业”讨工资时,被告***出具。原告与被告卓景公司并未实际结算,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卓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