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91民初225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32************010。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352。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41************736。
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映日兰庭2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1E8FR13。
法定代表人:叶某1。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总工程款的三倍为32100元*3=96300元;二、判令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押金两万(20000元)偿还原告***;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四、因被告***、***、惠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停工其中停窝工费损失,赔偿原告***56400元(停工总数282天*200元=56400元)。
事实和理由:海伦堡、***、雷圳花园一标段装修工程因被告中途无故停工所造成的违约,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所完成施工3倍赔偿离场所有工程款以及退还全部保质金。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2.被告工商登记;3.施工合同协议;4.收据;5.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拟证明其所诉称内容。
被告***、***、卓景公司未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卓景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签订《批灰,油漆工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卓景公司将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批灰,油漆,施工委托原告施工。原告前期批灰打磨,每月25日原告向被告卓景公司申报工程量,原告必须完成整套的前期批灰打磨工序。并且双方必须签字认可,次月10日被告卓景公司必须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为总工程量的40%。剩余20%再次月油漆完成验收报进度第三个月10日前支付,以此类推。油漆工程被告卓景公司验收后,被告卓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38%。至竣工日起,被告卓景公司扣押2%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两年里每年支付1%。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将保质金20000元打到被告卓景公司指定账户,待验收竣工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给原告。若被告卓景公司中途无故暂停原告施工或者终止合同,被告卓景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部所完成水电施工的3倍赔偿离场所有的工程款以及退还全部质保金。”等内容。
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卓景公司作为甲方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甲方代表人处签字为被告***。同日,原告向被告卓景公司支付质保金2万元,被告卓景公司出具收据,收据盖有被告卓景公司公章及经手人被告***签名。
原告在庭审时自称2019年5月22日与被告***去大亚湾劳动局向“建装业”讨工资时,被告***出具了“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写明海伦堡红树林项目(雷圳花园)1栋油漆班组(刘工)2019年1月份人工19500元,2019年2月份人工12600元,共32100元,已付10000元,该支付凭证署名“建装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与被告卓景公司签订的《批灰,油漆工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主张因被告原因停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因原被告尚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该工程无法确定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故原告主张的窝工费、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是与原告大亚湾劳动局向“建装业”讨工资时,被告***出具。原告与被告卓景公司并未实际结算,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卓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