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087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宁,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916T。
法定代表人:白文尧,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6部队,住所地青岛市京山路**。
法定代表人:武凯斌,职务:副部长。
原告***诉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6部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人工费15万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6部队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6部队营房处青岛市京山路2号经济适用房工程、司令部篮球场及围墙改造维修工程,原告施工队实际施工并于2014年完成涉案工程,该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为原告出具两份《工程结算单》,确认应支付原告人工费15万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6部队尚有工程款10万元未决算并支付给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此(按照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6部队与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拒绝支付原告人工费。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请求支付欠付人工费,两被告均相互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20年7月28日将两被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鲁0202民初5972号,该案现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系重复立案,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邱山
书 记 员 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