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裕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918号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
负责人田蓓,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泽容,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申请人甘肃天裕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环湖西路国泰陶瓷城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MA74AQ4478。
法定代表人刘彩芳。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裕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长国用2011年第450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裕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权证号为长国用2011年第4501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