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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某消防阀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消防阀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消防阀门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3民初14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为74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