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73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3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770,09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770,090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