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7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5幢108-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81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0万元,并加付相应违约金,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9947元、执行费9499.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4月11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1240.54元,未执行到位其他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经通过短信(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74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