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543号
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5幢10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