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543号 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5幢10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