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543号之一
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5幢10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煜麟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