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824号
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5幢108-1。
法定代表人:朱汉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晟,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执行董事。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6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碧文
书 记 员 沈庆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