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观和路6号深圳利亚德LED南方产业园A栋101。
法定代表人:**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湘011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22)湘0112执669号]有共同的被执行人,经(2022)湘011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并入(2022)湘0112执669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12执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