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3466号 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观和路6号深圳利亚德LED南方产业园A栋101。 法定代表人:**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旸。 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肖 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如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