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光电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1751号 原告:深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观和路6号深圳***LED南方产业园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7305Q。 法定代表人:**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公司)与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达公司向***光公司支付余款32193.42元;2.万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光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广州万达城二期万达茂滑雪乐园冷区LED显示屏供应和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059908.94元,合同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工作完成并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书面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0个日历天内,业主向分包商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的保修金。涉案项目于2019年6月15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保修期为24个月,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021年6月15日保修期满,***光公司已于2022年4月按万达公司要求向融创商管提交相应请款资料,但万达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在质量合格证明上签字确认。为维护***光公司的权利,特起诉至法院。 万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1.涉案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需在万达公司书面确认质保期无任何遗留问题且发出保修完成证书后10日内支付,但经与成本、工程等同事核实,***光公司至今未就涉案质保金向万达公司请款,万达公司未收到关于质保金的任何材料,因此,涉案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未成就。2.***光公司主张万达公司支付诉讼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核证,***光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光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光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广州万达城二期万达茂滑雪乐园冷区LED显示屏供应和安装合同》,约定:***光公司负责广州万达城二期万达茂滑雪乐园冷区LED显示屏供应和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1059908.94元。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并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书面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0个日历天内,业主向分包商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的保修金。总承包商指定联系人为***,包商指定联系人为游建材。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公司按照约定进行工程安装,经双方结算,共同确认结算金额为1073113.96元。万达公司向***光公司支付了97%的工程款,剩余3%未支付。 总包方、监理、***光公司共同**的《项目验收报告》记载:***光公司承建的广州万达城二期万达茂滑雪乐园冷区LED显示屏供应和安装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设备移交万达公司管理,同时***光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修责任;验收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验收结论为项目目前运行正常,验收合格。 ***光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19日,***光公司询问***“万达城二期项目质保期结束后是否签了证书”,***回复“资料已经准备好给到融创商管等他们签字,有3-4个月了,我来问问”,后***发送与他人微信聊天截图一张,聊天内容显示***询问对方“之前我们提交的质保请款资料需要贵司签字**的文件办理好了吗?请帮忙办理下,感谢值经理”,备注名为“值经理”回复“收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光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的《广州万达城二期万达茂滑雪乐园冷区LED显示屏供应和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 涉案《广州万达城二期万达茂滑雪乐园冷区LED显示屏供应和安装合同》约定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经业主书面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0日内付清保修金。根据***光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报告》,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15日验收合格开始起算两年的保修期,现两年的保修期已经届满,***光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其已在保修期满后向万达公司发送书面的请款通知要求**,但万达公司未在请款资料上**,故***光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材料,没有书面验收确认系万达公司怠于审查所致,现亦未有证据显示涉案安装工程存在遗留问题,故***光公司要求万达公司支付保修金32193.4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万达公司抗辩保修金未满足支付条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万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光电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3219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光电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深圳***光电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