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9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130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X51H7A。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观和路6号深圳利亚德LED南方产业园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7305Q。
法定代表人:潘喜填。
上诉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艳辉
审判员 彭进海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