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322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金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水车镇仙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金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322民初4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现该案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922,650.9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9元、立案执行费人民币12,296.04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与被执行于案外自行处理尚差款,且申请本案执行结案,故此,该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