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3民初1512号之一
原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丰南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97229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大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文昌路与建新街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023005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圣大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计1073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3元,由原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