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2824民初580号
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营业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西南侧工行大厦旁。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营业场所:新疆巴州若羌县胜利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若羌金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循环生态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巴州供电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若羌县供电公司)与被告若羌金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岳矿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州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若羌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岳矿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州供电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费2,416,730.3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63,214.03元(违约金计算截至2022年11月24日);3、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险费、律师代理费;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2,879,944.3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巴州供电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于2022年7月1日签订《非居民电力客户电费结算协议》,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电义务,被告欠缴2022年7月电费1,758,965.51元、2022年8月电费657,764.85元、违约金463,214.03元(违约金计算截止2022年11月24日)共计2,879,944.39元(人民币)。同时,上述合同约定如果被告逾期交付电费,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当年欠缴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因追究被告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另外,2022年7月1日,原告若羌县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被告提供抵押财产担保其所欠的全部电费、违约金及合法费用。因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上述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金岳矿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原告巴州供电公司与被告金岳矿业公司签订了《高压电供用合同》,合同约定:1.用电地址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若羌循环生态重工业园(现改为若羌塔东工业园区);2.用电性质2.1行业分类:铁合金冶炼;2.2用电分类:大工业其他优待……、9.1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抄表例日为每月1日至5日。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9.2抄表方式:人工及自动抄录方式……12.1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每月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11日前。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电费网银支付、网银划拨,除此之外供电人不接受其他支付方式……38.4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交纳电费时应先冲抵到期电费债务,即用户应先交纳电费欠费后再交纳违约金……38.7因追究用电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用电人承担……40.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续展。
2022年7月1日,原告巴州供电公司与被告金岳矿业公司签订了《非居民电力客户电费结算协议》,协议约定:一、供电人与用电人按自然月(每月1日0时至月末日24时)结算电费。二、供电人与用电人按以下第(C)种方式结算电费……(C)用电人于每月5日前、10日前、15日前、20日前,分别按照上月电费的25%、25%、25%、和50%向供电人支付电费。用电人已经支付的电费金额冲抵应交电费后,若有结余存入用电人电费账户继续冲抵后续电费(用电人可要求退费),若有欠费由用电人补足……本条约定的结算日期(含供电人通知中确定的日期),遇节假日不顺延。用电人任一次缴纳电费时间超过约定期间的,均视为逾期(逾期起始日从约定的缴费期间截至日次日起算)……九、用电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应承担一下责任:1.供电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向用电人计收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及计算交纳日止……。
另查明,2022年11月30日,原告巴州供电公司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16,198元,目前律师代理费未支付。
再查明,金岳矿业公司2022年7月应交电费1,958,965.51元,交纳电费200,000元,剩余1,758,965.51元电费未交纳,2022年8月欠交电费金额为657,764.85元,合计欠交电费2,416,730.36元。2022年7月1日,原告若羌县供电公司与被告金岳矿业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将金岳矿业公司名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在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登记。2022年8月10日,被告金岳矿业公司向若羌县供电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暂停用电申请书。
上述事实由原告巴州供电公司、若羌供电公司当庭提交的《高压电供用合同》、《非居民电力客户电费结算协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办法》、代理费计算明细、电费系统截图、违约金计算明细表、《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暂停用电申请书及原告巴州供电公司、若羌供电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2,416,730.36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拖欠的电费金额为2,416,730.3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63,214.03元(违约金计算截至2022年11月24日)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巴州供电公司与被告金岳矿业公司签订的《高压电供用合同》、《非居民电力客户电费结算协议》均包含了违约日期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故应用后签订的《非居民电力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违约日期和违约金。按照《非居民电力客户电费结算协议》规定,7月的电费应该于8月5日前交纳25%,被告金岳矿业公司未交纳,逾期日期为8月6日,故2022年7月未交纳的电费被告金岳矿业公司应向原告巴州电力公司支付违约金:111天(2022年8月6日至2022年11月24日)×1758965.51×2‰=390,490.34元,8月的电费应该于9月5日前缴纳25%,被告金岳矿业公司未交纳,逾期日期为9月6日,故2022年8月未交纳的电费被告金岳矿业公司应向原告巴州电力公司支付违约金:80天(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1月24日)×657764.85×2‰=105,242.38元,违约金合计为495,732.72元。原告巴州供电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的金额低于实际违约金金额,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对于抵押权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应该从其规定,故本院不做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法庭出示保全费、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相关票据,待原告取得相关票据后可另行诉讼,本案不做处理。根据原告巴州供电公司与被告金岳矿业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若羌县供电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故对于原告若羌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若羌金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若羌金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支付拖欠电费2,416,730.36元;
二、被告若羌金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463,214.03元;
三、驳回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9.56元,减半收取计14,919.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若羌金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从自然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