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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团湖光社区芳香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巴州嘉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53号 原告:二十九团湖光社区芳香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巴州嘉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二十九团湖光社区芳香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巴州嘉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二十九团湖光社区芳香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二十九团湖光社区芳香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