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民初300号
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西南侧工行大厦旁。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班·***,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若羌县。
被告:阿布都艾尼·买吐送,男,1986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毕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
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与被告阿布都艾尼·买吐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2元,减半收取计51.41元,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艾尼瓦尔 ·热合曼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