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471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庸,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城街道石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月25日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立案案号为(2022)新2801民初471号。2022年1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立案案号为(2022)新2801民初387号。原、被告双方均系对巴劳人仲字(2021)9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新2801民初38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