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202号
申请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西南侧工行大厦旁。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申请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胜利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若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循环生态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供电公司与若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供电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若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若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约1,459,944.39元的1,500吨左右的硅锰矿石、价值约1,420,000元的200吨左右的硅锰合金,价值共计2,879,944.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若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500吨硅锰矿石、200吨的硅锰合金,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尼加提热西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时 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