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2177号
原告:鄂托克旗鑫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系鄂托克旗鑫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雅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雅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阜元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陕西阜元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乌审旗嘎鲁图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系乌审旗嘎鲁图通用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鄂托克旗鑫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阜元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乌审旗嘎鲁图通用机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鑫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鑫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托克旗鑫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00元,由鄂托克旗鑫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