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584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通江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UTBC9N。
法定代表人: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福,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开发区光谷五街3号院8号楼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3396836807。
法定代表人:卜久生。
被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庆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NAW48G。
负责人:何涛。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晗、高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立案一并进行了审理。原告***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亦已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723元,减半收取计4861.5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31.5元,由原告***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391元,保全费4400元,合计7791元,由反诉原告北京鼎瀚中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戴红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