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779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5元,减半收取36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