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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佟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9115号 原告:邓某,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诉被告佟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邓某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