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执保468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财富中心1幢920室-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CDJJ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昶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EB7975。
法人代表人:***,经理。
关于杭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河南昶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747983.12元,经查被申请人名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4532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