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9-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2611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生活1幢1单元10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1920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润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经书记员联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上诉人润丰公司无人出庭,请法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0元,减半收取15520元,由上诉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