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9-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2611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生活1幢1单元10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1920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润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经书记员联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上诉人润丰公司无人出庭,请法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0元,减半收取15520元,由上诉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