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2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2611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1920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润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7元,减半收取3258.5元,由上诉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