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0民初5235号之二 原告: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仁和街39号2栋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1509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07号三楼302室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E5MQ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以“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3元,保全费4,360元,合计10,103元,由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