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5060号
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路**号麓谷国际工业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8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如被告***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