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5060号
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路**号麓谷国际工业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48元,减半收取计6274元,由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