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民初字第01351号
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7栋5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135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现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