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7栋5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133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某某区某某家园某某栋某某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某某字第某某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某某区某某家园某某栋某某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某某字第某某号)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133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