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069号
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7栋5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黄X。
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93元,减半收取计596.50元,由原告湖南景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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