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22民初1580号
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茂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RQM7H。
法定代表人:王既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飞,贵州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85588。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海,贵州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4758。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广西省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91335901Y。
法定代表人:黄伟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荣,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663745。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180930。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丽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