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翠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茂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RQM7H。
法定代表人:王既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因与被上诉人***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已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放弃对《牂牁江景区水黄路、索道连接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关于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异议已经失去基础,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园
审判员 李金华
审判员 付振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训
书记员严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