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1340号
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循环园区河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2717704。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亮,衡水市桃城区众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荣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茂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RQM7H。
法定代表人:王既荣,职务:执行董事。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6元,由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保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