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翠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3民初2476号
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茂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MRRQM&H。
法定代表人:王既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利山,系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900.00元,由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5,900.00元。
审 判 长  钟吉斌
人民陪审员  龙觉新
人民陪审员  李海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