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同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3585号
原告:青岛同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3号楼3202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26号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同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国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9元,减半收取4319.5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589.5元,由原告青岛同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魏来
审判员牟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