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1918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武汉广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21E(-1)。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启***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8号万科未来中心T2写字楼第34层、38-41层、42层01-07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广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