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3919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洪颖,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田民学,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琦,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广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中银大厦)21E(-1)。
负责人:喻浩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div>
负责人:刘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田民学、武汉广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116812.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金额过高,本院酌定为8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陈淑芬预付保险款8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姿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