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5649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新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银河路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266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新项目部并无工商登记信息,其作为被告主体不存在,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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